协 会 动 态
第 3 期
(总第10期)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秘书处编 2005年 4月 25 日
目 录
※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
※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拟在山西召开中部经济崛起与企业财税高级论坛
※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外事委员会召开2005年第一次会议
※ 张佑才会长关于缴纳会费问题的批示
财政部 民政部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会[2004]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2004年8月18日,财政部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适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范围内实施。为了做好该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利于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行为,促进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范体系,适应民间非营利组织快速发展的需要,财政部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这一制度统一了会计核算标准,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制度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发布意义重大,有利于促进民间非营利组织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行为,使各项经济业务的处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利于提高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从而提升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社会各界的诚信度,促进民间非营利组织健康发展、规范发展。
二、切实做好宣传培训工作,掌握《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各级财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充分重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利用各种方式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促使民间非营利组织单位负责人重视该制度的执行,使广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人员全面掌握《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各项规定和具体办法。政府监管部门也应熟悉了解该制度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以便于实施有效监管。
在宣传培训过程中,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组织有关中介机构等社会力量、发挥院校教师的作用,宣传《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重要意义和内容,为全面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奠定基础。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单位负责人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因此,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本单位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单位负责人将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单位负责人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本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四、抓紧做好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保证平衡过渡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自2005年1月1日起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目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或其他会计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抓紧做好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以实现平衡过渡。
民间非营利组织要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对现有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和盘点,明晰产权,建立固定资产目录,设置固定资产卡片,做好各项会计基础工作和执行新制度的准备工作;要建立健全各项财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对于清查出的资产报废、毁损、盘盈盘亏和应确认而未确认的资产,以及应确认而未确认的负债等,应当在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五、全面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全面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切实保证《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本地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贯彻实施。财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民间非营利组织是否依法建帐,会计凭证、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质量作为会计监督的重要工作之一。民政部门在民间非营利组织登记、年检和日常监督管理时,应当检查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报告是否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有关财务指标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对于不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民间非营利组织进行行政处罚;对民间非营利组织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对直接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还应当充分利用中介机构的力量,加强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审计监督。对于依法要求审计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提交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对于注册会计师发表了非标准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作为重点检查的对象,各级民政部门在年检和日常监督检查时,也应当予以重点关注。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拟在山西召开
中部经济崛起与企业财税高级论坛
为深入贯彻今年“两会”精神,促进中部经济崛起,定于5月14日—5月16日在山西省太原市召开“中部经济崛起与企业财税高级论坛”。论坛将认真学习贯彻中央有关指示精神,探讨当前我国中部经济崛起与发展等相关问题。论坛将邀请国务院有关部委和中部各省的领导、知名专家和部分企业高层领导进行演讲。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外事委员会召开2005年第一次会议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外事委员会2005年第一次会议于4月16日上午在中国电信集团大楼1605会议室召开。外事委员会主任、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吴安迪,外事委员会副主任、我会副秘书长鞠新华和外事委员会委员、中水集团总经理郑清智、航天分会秘书长许善秋、中远集团财金部总经理丰金华(代表孙月英)、兵器工作部秘书长王锁川(代表罗乾宜)、中国电信集团会计处副处长罗来峰出席了会议。
会议由吴安迪主任主持。鞠新华副主任就我会2005年外事工作计划(供外事委员会审议稿)向会议做了详细汇报和说明。在充分听取汇报和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的基础上,委员们对送审的我会2005年外事工作计划逐项进行了审议,对提交会议研究的待定事项提出了建议和解决方案。
会议认为,自我会加入国际财务总裁协会联合会(IAFEI)以来,我会正在与国际财联形成经常性的工作关系和沟通渠道。以我国日益增长的经济实力为依托,我会在有关中国台湾财务主持人协会在国际财联中的地位问题进行了有理有节的工作,有望取得令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满意的进展。在为我会积极准备开展的财务人员资质认证工作提供国外参考资料和信息方面,做了大量第一手的工作。
对于提请会议研究的国际财联第36届世界大会组织者邀请我会选派代表参加小组会发言的问题,会议认为,我会应该派代表参加。考虑到我国具体的国情和市场经济发展的水平,选派的代表应注意是有一定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并且有突出业绩的成功人士。代表分布可以考虑大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上市公司都能有。秘书处应与大会的组织者落实对代表发言的内容、时间和所使用语言有无进一步的要求或限制。会议建议,在有关细节明确以后,应正式发文在全国范围内酝酿产生代表人选。
对于提请会议研究的我会代表参加了国际财联第36届世界大会之后顺访哪个国家的问题,会议比较一致的意见是,可以顺访印度。因为在中印两国政治气候变暖的大背景下,印方企业有比较热切了解中国和与中国的企业界建立经济联系的愿望。由于同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的改革与发展与印度有较多的共同点或相似之处,应该有一定的可以交流和借鉴之处。会议要求,应该尽早确定顺访国家,以便会员报名和启动有关审批手续的办理程序。会议希望,在顺访国家确定后,应积极联系有关国家的相应专业团体,做好接待和交流的准备工作,使顺访取得理想的成果。
对于提请会议研究的我会拟承办的2007年国际财联第38届世界大会的地点、时间和主题问题,会议表示基本同意现有的考虑,建议在商报有关部门后,再正式向国务院报请批准。
对于审议稿中有关与亚洲邻国的首席财务官协会加强沟通与联系的安排,会议认为,可以在近期先与日本、韩国的协会建立联系渠道,待时机成熟后,再形成与其进行定期沟通的做法,至于形成三国财务总裁之间的交流机制,目前不现实,可以作为一个长远的目标,而且需要再做一些前期研究,弄清交流的方式、手段及其实际作用。
对于审议稿中有关与我国港澳台地区有关专业组织合作与交流的安排,会议认为,可以积极主动一点,既可以加强联系和沟通,也可以一起组织一些对双方会员都有益的活动,如为对方举办的论坛或专题研讨会选派演讲嘉宾或派员出席等。
会议还认真听取了鞠新华副主任关于2004年组团参加国际财联第35届世界大会遗留事项的说明。会议要求,应以对会员负责、对协会的声誉负责的态度,敦促有关方面及早落实或解决各遗留事项。
张佑才会长关于缴纳会费问题的批示
张佑才会长2005年2月24日批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会员也是属地管理原则,但都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它有执业的、非执业的两种,但都得交会费,也是上交一半。我们是理事会通过的会员管理办法,会员都是中总协发的证书,都是总会会员,只是属地管理问题。所以,缴会费的规定不能变、不能丢;至于上交一半有困难,可以先缴一部分、欠缴一部分;一点不缴是不行的,要做工作。要把会员单位弄清楚,必要时可向会员单位总裁宣传协会工作,请他们支持。”
此前,张会长在2004年11月2日大连召开的全国秘书长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会员是属地管理,但发的会员证全国统一,这样给会员单位、个人会员的名声、作用大一点。所以,规定属地管理会员缴的会费,要缴一半给总会,免费赠送《中国总会计师》杂志和协会动态、简报,作为你们为会员服务的资料。不久的将来,总会兴旺了,我可以支持大家都会兴旺起来。请大家支持我。”(中总协[2004]029号文转发)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于2002年11月30日通过的《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会员会费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凡团体会员及行业分会中收入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准会员的会费,留存一半由团体会员、行业分会自行支配,另一半上缴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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