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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54期)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秘书处            2008926


国家发改委举办“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研讨班”

     

 

为培育发展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行业协会,按照国办发36号文件深化协会商会改革,国家发改委培训中心于2008919日至21日在厦门举办了“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研讨班”,国资委、民政部、全国工商联及上海市社会服务局等主管协会商会工作方面的专家作了精彩的演讲,我会派员参加了研讨班。现将研讨班重点关注的三个问题综述如下:

1、从行业协会发展的历史看其产生和发展的必然性。市场经济催生行业组织的建立,它是市场经济协调运行的客观要求、市场主体自律维权的主观需要。其特质有四:一是代表性,行业组织不是中介机构,也不是其他任何组织的附属物,它不是为政府服务的,它是企业利益的代表,行业发展要求的代表,反映的是行业的共同意愿。谁决定它,它就代表谁、为谁服务、对谁负责,代表性是行业组织的最基本特质。二是自律性,既然是自愿结合的、按共同意愿办事的,采取的方式就是共同约定,目的和作用就是出自于整体的自我要求,包括建立和履行行规、行约,按共同约定的方式维护共同秩序和共同利益等。自律性是行业组织在作用和行为方式上的天然属性。三是中介性,行业组织不是中介机构,但具有中介机构的某些性质和情形。这就是充当政府联系企业和企业诉求政府的桥梁与纽带。四是服务性,代表性、自律性、中介性综合在一起,集中体现的就是一个“服务”,其全部的表现就是,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为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服务、协助政府为政府监督市场管理行业服务。服务是行业组织最根本的特性,也是它建立和运行、发展的根本宗旨。

2、借鉴国际经验做强协会,很好地履行历史赋予的使命。我国加入WTO以后,协会的发展面临三重压力,一方面我国的市场机制不够健全,政府主导经济的惯性还在继续,协会自身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另一方面国外社团组织在中国已经占领了很大的市场份额;最为严重的是我国的协会还不具备走出去的能力。职能比较完善的行业协会,对内为企业提供生产指导、市场调研、行业管理、中介服务、贸易摩擦预警等,对外则发挥着联系企业与政府以及国内外市场之间“桥梁”的作用。在现阶段我们要广泛地加强与国际组织的联系及合作,借鉴国际经验,逐步构建行业协会发挥作用的体制基础。发达国家的行业协会通常是自发建立,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政府一般不干预行业协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具有相同利益的企业可以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几乎每个产品、每个企业都有属于自己的行业协会。同时企业也可以同时选择加入一个或多个组织,从不同的协会获取不同的利益。例如,日本各行业的“工业会”(其实就是行业协会)都包含本行业内企业的90%以上。可见其行业协会具有很广泛的代表性,能够反映本行业内大多数企业的利益与诉求,同时也反过来促进了行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3、国办发36号文件是协会商会深化改革发展的契机。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正在进行社团登记条例的修订工作并推动协会商会立法工作。上海、浙江、深圳等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协会商会改革的地方性法规,有力地促进了协会商会的事业发展,其做法值得借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增强,加上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行业协会的重要作用日益突显;另一方面,自改革开放以来,各种行业协会或准行业协会大量涌现,其活动范围日益广泛,其影响也日渐扩大。由于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或法规)来规范与调整它与其它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虽然已有许多地方性法规,但它们形式多样,效力层次多样,且极不统一,在行业协会与政府的关系处理上依然更多的强调了行业协会对政府的辅助作用,职能规定上参差不齐。因此,其发展受到限制,其活动难以规范,甚至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同其他市场主体一样,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最终依赖于法律制度的保障。随着行业协会实践的发展,实践准备和理论准备也已趋向成熟,因此,我国统一的专门的行业协会立法也必将提上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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