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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文件
 
中总协〔2011〕58号 

 
    关于做好税务会计师专业资格
 
   签注工作的通知
 
 
 

各税务会计师项目培训授权机构、持证人员:

为贯彻落实《税务会计师专业资格签注管理暂行办法》,请做好以下工作:

1.符合开展项目后续教育的培训机构,可向税务会计师项目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上报培训专题,批准后实施。

2. 每年后续教育为24学时,培训费用收取标准为每人每课时为20元,总费用不得超过500元。

3. 授权机构应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负责人报管理办公室备案。

4. 授权机构应于证书有效期满当月办理证书签注相关事宜。

5. 授权机构应在证书期满前组织此项工作。统一收取学员的《税务会计师专业资格证书》,对签注学员《税务会计师专业资格签注登记表》、继续教育复印件或继续教育学时证明,进行初步审核。

6.经初步审核,机构在《税务会计师专业资格证书签注汇总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并将符合签注标准的资料寄至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资格认证部。

7. 有项目授权机构的地区,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资格认证部不接受个人报送的签注材料。

8.个人申请证书签注,报送资料不要夹带现金,汇款请注明税务会计师签注费。

9. 签注费用统一汇至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收款单位: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西三环支行

账号:86 208 293 721 0001

 

附件:1.税务会计师专业资格证书签注登记表

2.税务会计师专业资格证书签注汇总表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

 

                      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税务会计师专业资格证书签注登记表
·税务会计师专业资格证书签注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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