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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总会计师协会监事会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监事会履职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完善本会治理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以保护会员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

第三条 监事会应加强组织领导,合理确定职责权力,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条 监事会在监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受监事长委托,副监事长可以代监事长履行职责。监事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三)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监事会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  监事会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内容包括:

(一)对本会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财务活动、内部控制的监督情况;

(二)监事会工作开展情况;

(三)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的情况;

(四)其他监事会认为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的费用由本会承担,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定期召开会议,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其中,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由监事长召集,或者由监事长委托副监事长召集。监事会会议须有3名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条 监事会决定问题,应经过充分讨论。对重大问题,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或发表意见,以赞成人数超过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每年亲自出席至少2/3的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但一名监事不应当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监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章  职责履行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外,监事会应当重点监督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有关管理人员的履职尽责情况、财务活动、内部控制等。

第十三条  监事会根据需要,可以向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有关管理人员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建议、进行提示、约谈、质询并要求答复。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第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并有权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告知监事会,并向监事会提供运行态势、财务状况、重大事件及审计事项、重大人事变动事项以及其他监事会要求提供的信息。

第十六条  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可以采用非现场监测、检查、列席会议、访谈、审阅报告、调研、问卷调查、离任审计和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协助等多种方式。

第十七条  监事会对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

(二)遵循本会章程、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以及监事会相关决议,在重大决策中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情况;

(三)持续改善本会团体法人治理、发展战略、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维护会员利益等情况;

(四)其他需要监督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重点监督本会管理层的重要财务决策和执行情况,包括本会年度财务报告、预算编制与执行、重大资产购置、人员薪酬管理等。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监督本会内部控制治理架构的建立和完善情况,以及相关各方的职责划分及履职情况。重点包括:

(一)内部控制环境;

(二)风险识别与评估;

(三)内部控制措施;

(四)信息交流与反馈;

(五)监督评价与纠正;

(六)其他监事会认为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二十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管理层及其成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会章程规定等情形时,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建议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必要时,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会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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